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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
作者:[db:作者] 来源:[db:出处] 日期:2015-12-21 浏览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县根据陕民发〔2015〕11号文件《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5元;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5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