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县根据陕民发〔2015〕11号文件《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5元;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25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
下一条:
大荔56岁的农民张士勇“吹糖人”活灵活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