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死猪肉”变“牛肉” 涉案被告人获刑罚
为谋取不当利益,大荔县一对夫妻竟然通过添加使用工业用盐、牛骨香精膏等手段将“死猪肉”加工成“牛肉”进行销售。2014年3月,大荔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某、吴某夫妇及提供死猪的被告人王某、张某、田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事处罚。 2013年后半年,被告人雷某、吴某夫妇分别从王某某、王某、张某、田某、冯某某、王某处购买病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死猪肉共计3700余斤。后将死猪肉品进行加工成熟牛肉、熟精肉,在大华路菜市场所经营的肉店内销售。2013年12月5日,公安局联合大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从雷某家黑作坊现场扣查未经检疫肉品750余斤,后经鉴定为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肉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收购病死、死因不明、未经过检疫的死猪,加工成熟牛肉、熟精肉并销售;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雷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帮助其销售;被告人王某、张某、田某、冯某某、卢某某明知雷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为其提供食品原料,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本案,审理法官告知广大的食品生产经营户,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要在经营活动中遵规守法,诚信经营;同时也告知广大的消费者,要充分发挥个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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