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大荔县段家镇某村村民,39岁;孙某,同村村民,43岁。春节前一个傍晚,因闲来无事,刘某去同村张某家串门,不料,在经过孙某家门口时,孙某家养的大狗突然窜出扑向刘某,刘某躲避不及腿部被咬伤多处,刘某赶忙去卫生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对伤口进行了处理,前后共花去医疗费1260元,事发后,刘某多次找孙某协商,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遭到孙某的拒绝,且其态度非常强硬,认为自家的狗本来是拴着的,自己也没放狗,不该承担任何责任。这期间,孙某不仅没有主动探望刘某,更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引起了刘某的强烈不满,刘某遂向司法所申请调解。
接到申请,司法所所长和调解员立即就这次矛盾纠纷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了解,原来,孙某家咬伤人的狗平日里的确是拴着的,可出事故那天没有人注意到狗挣脱了拴狗绳,正窜出大门时,刚好刘某从家门口经过,伤了刘某,了解了事情的原委,调解员给当事人讲理讲法讲事实,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都是邻里邻居,大家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更何况也不是什么解不开的结,都退一步海阔天空,并耐心细致地给他们讲解了我国《民法通则》与本案相关的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导,孙某终于意识到自己饲养的狗咬伤了人,责任就应当由自己承担,最终,经过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达成共识,由孙某赔付刘某医疗费1000元,双方不再追究责任,同时孙某及时更换拴狗绳,防止再次伤人。
一场由狗咬伤人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经由司法所调解员合情合法的调解,令当事人心服口服,消除了怨恨,解决了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