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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将规定时限
作者:admin 日期:2014-03-04 浏览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今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望在90天内完成。目前我国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限并未做出统一的规定。

今年2月18日,人保部和原卫生部两部委下发了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和 程序管理进行了明确,并对骗保等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期截至今天结束。期间,记者走访了部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劳动 法专家。

草案亮点

鉴定期限不超过90天

《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 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此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或者其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 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介绍,北京市2010年1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也有类似的 “60+30”天的规定。实际中,一些地方上确实存在由于制度原因迟迟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形,比如有些地方规定一年中仅特定的月份或日期才受理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再就是没有明确鉴定作出的时限,可能会出现员工为等结果迟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办法》对于鉴定期限作出的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和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认定工伤后两年内申请

意见稿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 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时限长一些比较好,工伤职工可以恢复的比较稳定后再作鉴定,而不用担心病情恢复影响工伤待遇。”在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窗口,一家餐饮企业的工 会负责人带着工伤职工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他告诉记者,这位职工去年7月出的工伤,之后一直在家休养,职工就很担心休息时间太长耽误做鉴定。

沈斌倜指出,按照流程,职工发生工伤,应该先进行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前,对于工伤职工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限要求,而《办法》规定的2年时限比较具体,时限也较长,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骗保最高处5倍罚款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鉴定需要的真实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 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鉴定终止。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收受当事人财 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骗保行为进行处罚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沈斌倜介绍,为了加强社会监督,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